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雷光程

来源:发布时间:2019-12-02

商事制度改革使政府部门在推动社会共治方面往前迈出了一大步。2014 年,通过制定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等法规,企业信用信息开始向社会公示,这本身就是在鼓励社会监督,但那时还处于社会共治起步阶段。随着商事制度改革、“放管服” 改革的推进,政府部门不断创新监管方式,“互联网 +”监管、大数据监管等新技术、新手段,这些方式本身也包含了社会共治的成分。我认为,某种程度上,社会共治是处于战略层面,相比而言各类监管方式的改革创新更多处于战术层面。

现在看,社会共治基本共识是,仅仅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完成社会治理远远不够,多方资源需要共享,多方力量需要有机组合,才能真正从物理整合到化学融合、达到 1+1>2 的效果。政府部门新时期的监管也要有互联网思维,互利共赢是互联网思维的重要基础。只有实现互利共赢,才能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,让社会各方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。

社会共治越来越深入人心,现在正在破题过程中。我们对社会共治下的市场秩序充满期待。